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条款

1、承保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郑州、杭州、成都、天津、武汉、南京、重庆、西安;

2、行驶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3、保险期限:自租赁机动车车辆钥匙交付起至车主确认租赁机动车归还之时或平台系统记录租赁车辆租赁时间,以长者为准;

4、赔偿限额

(一) 100万方案:

1)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限额:RMB3万元;
其它第三者每人限额:RMB30万元;
2) 每辆租用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或RMB30万,以低者为准;
以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二) 200万方案

1)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限额:RMB5万元;
其它第三者每人限额:RMB50万元;
2) 每辆租用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或RMB30万,以低者为准;
以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5、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 玻璃单独破碎RMB100元;
2) 盗抢全损租用车辆实际价值的20%;
3) 其它财产损失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4) 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30%

6、保险责任:

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使用租赁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租赁机动车或其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本保单负责赔偿;
2)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
3) 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租赁车辆无法行驶,对于将租赁车辆托运至离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的维修厂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拖车费用,本保单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800元;

7、特别约定:

1)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租用车辆被视为第三者财产,车上人员被视为第三方;
2)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社保医疗保险标准核定;

中国人保保险条款

1、承保城市:宝驾租车开通的全部城市

2、行驶区域:城市地界范围内;

3、保险期限:自租赁机动车车辆钥匙交付起至车主确认租赁机动车归还之时或平台系统记录租赁车辆租赁时间,以长者为准;

4、赔偿限额

(一) 80万方案

1) 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RMB30万
2) 第三者赔偿限额RMB50万
3) 每辆租用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4) 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或RMB30万,以低者为准。
以上累计赔偿限额:RMB80万

(二) 100万方案
1) 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RMB50万
2) 第三者赔偿限额RMB50万
3) 每辆租用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4) 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或RMB50万,以低者为准。
以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5、每次事故免赔额

1) 玻璃单独破碎100元;
2) 盗抢全损租用车辆实际价值的20%;
3) 应由第三方赔付却找不到第三方的,免赔1500元或30%以高者为准;
4) 其它财产损失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6、保险责任: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中的指定驾驶人在保障凭证列明的范围及保险期间内,因使用租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如果发生的事故、损失和失窃情况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且配件为租用车辆购买时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标准配置,保险人将对事故、损失或失窃的相应配件和备件进行赔付。保险人可决定是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维修或更换此类配件,还是赔付相应费用。
3) 如果租用车辆无其他损伤,保险人将赔付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的全部更换或维修费用,但不负责天窗以及租用车辆顶部安装的任何玻璃嵌板、或车辆内外安装的任何镜面灯具赔付。挡风玻璃或其它玻璃嵌板(包括车窗与天窗)刮伤而进行的更换为维修费用也不在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内。
4) 如果因为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车辆损坏或损失情况导致租用车辆无法行驶,保险人将赔付车辆托运至离损坏发生地最近的维修厂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此项目的最高赔付金额为RMB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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